泰國公民服務
離婚證書
離婚證書
請備妥下列文件﹕
- 泰國籍人士
1.1 泰國結婚證書2份。
1.2 泰國身分證。
1.3 泰國護照。
1.4 泰國戶口名簿。
1.5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。
1.6 其他文件(若有),例如改名換姓證明、離婚證書、孩子之出生 證明書等。(文件若是中文需翻譯成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)
- 未持有泰國籍人士
2.1 身分證。
2.2 護照。
2.3 戶籍謄本(若是中文需翻譯成英文並經台灣地方法院及台灣外交部認證) 。
- 證人2位
3.1 身分證。
3.2 護照。
3.3 若證人未持有中華民國籍人士,請備妥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。
備註﹕上述文件,請以A4紙張影印各1份,連同正本一起攜帶前來。
費用﹕申請離婚證書不收取費用。
如有任何疑問請來電(02) 2581-1979分機859
****送件時間 上午09.00 – 11.45 時
Apr 20, 2015 15:55:54 / Updated : May 04, 2018 15:41:52 / Read 5,506 Views